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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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棚户区改造八项优惠政策出台

2004411,长春市政府下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八项针对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即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及土地收购资金周转;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行政性收费减半,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半;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划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对享受上述政策仍亏损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与特殊的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房的,免征契税;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所在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2003年开始长春市便着手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已经确立为本市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任务,目前长春已经确立未来三年将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年,完成全市现有773万平方米棚户区拆除工作,力争把棚户区改造建设成符合城市规划、公共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建筑标准的新型住宅小区。

Ø 《长春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办法》正式出台

200545,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通过《长春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办法》,并成立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设立委员会。办法规定凡是经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的被拆迁人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拒绝搬迁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被拆迁人依法获取补偿后,都能够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少数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或受利益驱动,借拆迁之机提出过分要求,索要高额补偿。这种做法如不及时制止,势必扰乱整个拆迁市场,该办法为保证合法拆迁顺利进行提供了明文规定。办法于200545正式启动,76城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会同公安、城管等执法部分便对绿园区青林路北侧的风华新苑三户拆迁区内的平房实施了强制性拆迁。

Ø 开发棚户区享受七大优惠政策

200512月,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了七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即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重住普通住房免征契税;扩大面积部分可实行廉租;建制度化廉租房资金渠道;在建工程投入30%后可实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

近年来,长春市政府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特别在20062008年这三年的时间内,吉林省计划改造棚户区1500万平方米,其中长春市达773万平方米。此次出台的棚户区改造制定的新政策主要是惠及市民,给被迁拆居民更加优惠的政策,以此调动被拆迁居民的积极性,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